股权与表决权争议:法律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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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与表决权并非天然一一对应。按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,有限责任公司股东"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,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";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"一股一票",但可设置类别股。因此,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的真正焦点,往往不是谁持股多,而是章程怎么写、协议怎么签、程序怎么走。本文从四个常见误区切入,梳理股权与表决权争议的法律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。

法条原文:股权与表决权的两套规则

《公司法》(2023年12月29日修订,202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65条: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66条:股东会作出决议,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
第116条: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,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。但是,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。股东会选举董事、监事,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,实行累积投票制。

第26条:股东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,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;但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,不予撤销。

立法背景:从"资本多数决"到"章程说了算"

2013年认缴制改革后,出资与实缴脱节,单纯以出资比例分配话语权的逻辑出现裂缝。2023年修订的《公司法》回应了三个现实问题:一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表决权作差异化安排,为创始人保留控制权提供通道;二是引入类别股制度,使"同股不同权"在股份公司层面有据可依;三是明确决议撤销的六十日除斥期间与"轻微瑕疵不撤销"规则,防止个别股东借程序瑕疵拖延公司经营。在深圳南山、前海一带的科技企业密集区,这类章程定制需求尤其突出。

条文释义:三个最常见的理解偏差

偏差一:把"出资比例"当成唯一标准

第65条的"但是"两个字是关键。章程完全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表决,例如约定创始人对特定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、或按人头表决。很多人签完章程就束之高阁,直到开股东会才发现自己"被稀释"。

偏差二:认为认缴未实缴就没有表决权

法律并未规定未实缴即丧失表决权。是否限制,取决于章程或有效的股东会决议,且限制本身也要经合法程序作出,不能由大股东单方宣布。实践中不少公司以"没出钱就没发言权"为由排除小股东,反而导致决议被撤销。

偏差三:以为隐名股东可以自己上会表决

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,股东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为准。隐名股东要"显名"行使表决权,通常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(《公司法解释三》相关规则),否则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或返还收益。

适用场景:公司设立与治理中的四类高发争议

  • 章程门槛陷阱:持股67%的股东却发现章程把重大事项门槛提高到90%,控制权瞬间失效。
  • 一致行动协议反悔:签约方在关键表决前单方解除委托,导致表决权归集失败。
  • 增资稀释:大股东以低价增资扩大表决权比例,小股东主张决议效力瑕疵。
  • 程序瑕疵:未按章程提前通知、未记录表决过程,决议被诉请撤销。

从近年深圳地区法院审理的公司决议纠纷来看,因召集程序、通知方式不合规而被认定可撤销的比例不低,"内容没问题、程序翻了车"是典型败因。更多关于公司设立与治理的要点,可参考站内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专题。

注意事项:事前设计远比事后打官司划算

第一,把表决权安排写进章程而非仅靠口头默契,章程是约束公司内部关系的"小宪法"。第二,股东协议与章程要保持一致,冲突时以章程对外的效力优先。第三,会议通知、签到、表决票、决议文本全部留痕,这是应对六十日撤销之诉的核心证据。第四,注意六十日为除斥期间,不适用中止中断,错过即丧失撤销权。

常见问题

问:持股51%就一定能控制公司吗?不一定。若章程对特定事项设定了更高表决比例,或存在类别股、一票否决条款,51%可能只够通过普通决议。

问:大股东能否通过增资稀释小股东表决权?可以,但须经合法程序,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,否则相关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。

股权与表决权争议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,涉及章程设计、协议起草、决议程序与诉讼时效多个环节。建议结合自身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经营阶段,尽早咨询专业律师(如吴勇律师)进行个案评估,避免在关键表决时才发现规则对自己不利。

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: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:深圳 更新于 2026-09-2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