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设立与治理法律顾问

目录

核心结论: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诉讼中,胜负常常不在法条而在证据。股东需同时证明"资格、请求、目的"三要件,公司则须举证"不正当目的"或"已履行配合义务"。新《公司法》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后,查阅范围扩展至会计凭证,证据准备必须前移到争议发生之前。

新闻背景:知情权纠纷为何演变成"证据战"

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第五十七条,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从会计账簿扩展到会计凭证,并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查阅、复制。这一变化让"查账"从财务问题变成了证据问题:股东想查要有依据,公司想拒要有理由,双方都得拿证据说话。

在北京、上海、深圳等商事纠纷集中地区,从公开裁判文书反映的趋势看,法院对"目的正当性"的审查趋于实质化,仅凭"了解经营状况"一句的申请,越来越难获得支持。

核心变化:举证责任的重心发生位移

依据新《公司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,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的,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;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、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,可以拒绝。举证责任因此被切成两段:

  • 股东先举证:具备股东资格、已提出书面请求、目的与自身股东利益相关;
  • 公司后举证:主张不正当目的,通常参照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四)》第八条列举的竞争关系、通报信息、曾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。

提示:该司法解释制定于旧法时期,个案适用可能随新法调整,具体规则请以现行有效文本和当地裁判为准。

举证风险:三类证据最容易"翻车"

第一类:目的说明写得太笼统

"了解公司经营状况""核查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利益行为"这类表述,缺乏与具体事项的关联,容易被认定为目的不明。建议写明拟核查的年度、具体事项(如某笔关联交易、某次分红决议)及其与股东权益的关联。

第二类:书面请求与送达证据缺失

第三类:查阅范围超出边界

会计凭证、子公司资料、税务申报底稿能否查阅,法律规定与章程约定并不一致。范围写得过宽,可能被整体驳回,反而丧失本可支持的部分。

常见问题:两个高频疑问

问:公司说"你目的不正当",由谁证明?

原则上由公司

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: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:深圳 更新于 2026-10-08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